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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人民檢察院:
你院《關於強迫借貸案件法律適用的請示》(粵檢發研字〔2014〕9號)收悉。經研究,批覆如下:
以暴力、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,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“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”,情節嚴重的,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;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、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,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,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此復
最高人民檢察院
2014年4月17日 (原標題:關於強迫借貸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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